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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中域石业有限公司、周书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东宝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域石业有限公司,周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630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门市中域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书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书勇。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中域石业有限公司、周书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鄂08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荆门市中域石业有限公司、周书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荆门市中域石业有限公司、周书勇至今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债权825.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荆门市中域石业有限公司、周书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行为已确认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余 雄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懿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