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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闵占柱与孙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占柱,孙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063号原告:闵占柱,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冠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顺国,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闵占柱与被告孙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闵占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占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闵占柱负担。审判长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霄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