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耀与被执行人怀仁县德胜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怀仁县德胜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张耀,男,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应县人,现住怀仁县下寨农场。被执行人:怀仁县德胜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县下寨农场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耀与被执行人怀仁县德胜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624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审判员 贺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