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加贵与余长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加贵,余长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170号之二原告徐加贵,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余长才,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86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69792991B。负责人刘智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加贵与被告余长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加贵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加贵因本次交通事故需进行伤残鉴定,待鉴定终结后另行起诉,原告徐加贵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加贵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为1,700元,由原告徐加贵负担。审判员 修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佩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