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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日照永安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永安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50367740法定代表人:贾翠爱,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崇升,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东寺庙以北204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杨霞,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晓兵,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系公司财务主管,住山东省临朐县。申请执行人日照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0211民初13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3785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131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