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7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与李玉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李玉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701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2007年12月1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张某2,女,汉族,2007年12月1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3,男,汉族,1986年6月2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二原告父亲。被告:李玉兰,女,汉族,1985年5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张某1、张某2诉被告李玉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1、张某2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负担。审判员 钱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