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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凤林与黄文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凤林,黄文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3民初989号原告袁凤林,男,1954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李长元,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章,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原告袁凤林与被告黄文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长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文章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郑州市搞工程,我给被告工地送扎丝,由黄文章签收。2015年3月11日,我给被告送了价值23400元的扎丝,2015年5月31日我给被告送了价值11400元的扎丝,合计34800元。后被告说资金紧张,就给我打了两张货款欠条。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货款本金34800元及利息。被告黄文章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相识多年。2015年被告在郑州市搞工程,多次在原告店里购买扎丝。被告让原告分别于2015年3月11日送了价值23400元的扎丝、2015年5月31日送了价值11400元的扎丝,两次货款被告都因资金紧张未能支付,便分两次给原告打了两张货款欠条,共计34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货款欠条、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文章分两次在原告袁凤林处拿扎丝搞工程,共计34800元,并分两次给原告打了两张货款欠条。其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当予以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文章所欠原告袁凤林货款3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0元,由被告黄文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 军陪审员 甘 斌陪审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