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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佟艳霞与齐亮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艳霞,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佟艳霞,女,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齐亮,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佟艳霞与齐亮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赔偿费共计人民币19669.3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