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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猛、王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猛,王栋,脱永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王猛,男,198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栋,男,1992年3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脱永鑫,女,199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猛与被执行人王栋、脱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栋、脱永鑫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陈炳武��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袁法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