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并妹与王应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并妹,王应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158号原告:吴并妹(曾用名:吴鸿英),女,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翰,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应盛,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霞浦县,现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吴并妹与被告王应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并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应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并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应盛向吴并妹支付租金54588元及违约金10917.6元;2.判令王应盛向吴并妹支付物业管理费1028.28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2日,吴并妹与王应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吴并妹将坐落于霞浦县松城街道福宁大道45号迪鑫阳光城3幢6号(阳光城.东10)商铺出租给王应盛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第三年度租金为54588元,在2016年6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拖欠租金一星期,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物业管理费由王应盛在缴纳租金时一并向吴并妹预交。合同签订后,吴并妹履行了交付房屋义务,2016年6月18日至今,王应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三年租金。王应盛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向按约定向吴并妹支付违约金10917.6元,同时,第三年度的物业费(684/12个月*六个月+114.38元/月*六个月=1028.28元)王应盛也应向吴并妹支付。王应盛未作答辩。吴并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霞浦县国荣物业有限公司证明。本院分析认证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应予以采信。王应盛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2日,吴并妹与王应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吴并妹将坐落于霞浦县松城街道福宁大道45号迪鑫阳光城3幢6号(阳光城.东10)商铺出租给王应盛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2016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8日租金为54588元,应在2016年6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物业管理费在交付该年度租金同时由王应盛一并预先支付给吴并妹;若王应盛拖欠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超过7天,则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吴并妹向王应盛交付了房屋,王应盛拖欠2016年度租金及相应物业管理费。2016年7月份至2016年12月份、2017年1月份至2017年6月份,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分别为342元、686.28元,合计1028.28元。本院认为,吴并妹与王应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王应盛向吴并妹租赁房屋,拖欠第三年度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吴并妹诉请判令王应盛支付租金、违约金及相应物业管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王应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应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并妹支付租金54588元及违约金10917.6元;二、王应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并妹支付物业管理费1028.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8元,由王应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国星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人民陪审员  蔡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艳雯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