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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439陈养红与兴化市气和榆柳果蔬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养红,兴化市气和榆柳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陈养红。被执行人:兴化市气和榆柳果蔬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唐凡坚,理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养红与兴化市气和榆柳果蔬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兴民初字第2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卫群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史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世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