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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9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天爱与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爱,杨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9058号原告:杨天爱,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杨健,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爱诉被告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天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天爱承担。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