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建书与毕风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书,毕风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362号原告:李建书,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毕风霞,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李建书与被告毕风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建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书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建书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