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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建书与毕风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书,毕风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362号原告:李建书,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毕风霞,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李建书与被告毕风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建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书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建书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