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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华军与被执行人王雪梅、常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华军,王雪梅,常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胡华军,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常敏,女,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华军与被执行人王雪梅、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6)苏010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3676.2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王雪梅、常敏名下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因余额不足本案申请标的,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王雪梅、常敏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雪梅、常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曝光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