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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松超与范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松超,范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2126号原告:曹松超,男。被告:范伟伟,男。原告曹松超与被告范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松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围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30万元,原告碍于平时关系较好,于2014年4月18日借给被告现金30万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仅偿还原告10万元,仍下欠20万元至今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松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晁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