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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执2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远安天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远安天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邵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280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88276705-0。负责人陈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远安天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洋坪镇双路村,组织机构代码69178667-0。法定代表人邵长青,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邵长青,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远安天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远安天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邵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52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3849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邵长青名下小型汽车二台及远安天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现因被执行人远安天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邵长青正在与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榷收购事宜,被执行人邵长青承诺待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远安天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将收购款优先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贷款。此方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5执2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