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3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富地与王贤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地,王贤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张富地: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贤明: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张富地诉被告王贤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张富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富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富地负担。审判员  章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