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富地与王贤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地,王贤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张富地: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贤明: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张富地诉被告王贤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张富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富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富地负担。审判员 章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