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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841号原告罗某某,男。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被告张某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瑜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