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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5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新疆通嘉国贸大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姚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通嘉国贸大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姚菊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5329号原告:新疆通嘉国贸大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382号。法定代表人:李振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帅涛,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新疆通嘉国贸大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张梓霖,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通嘉国贸大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姚菊华,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新疆通嘉国贸大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振亮人民陪审员  李志新人民陪审员  高兰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