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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祁杰与王钧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杰,王钧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2056号原告祁杰,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潢川县。被告王钧可,男,汉族,1993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祁杰与被告王钧可定做合同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杰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杰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谢 晖人民陪审员  袁启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