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祁杰与王钧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杰,王钧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2056号原告祁杰,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潢川县。被告王钧可,男,汉族,1993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祁杰与被告王钧可定做合同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杰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杰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谢 晖人民陪审员 袁启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