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特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国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国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特276号申请人: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广安小区内。法定代表人:李保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伟,该公司质检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继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朱国明,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吴兰英,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朱国明妻子。申请人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国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邯劳人仲案(终)[2016]474-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邯劳人仲案(终)[2016]474-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1、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劳人仲案(终)[2016]474-2号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才适用终局裁决。但该裁决超过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1420元。2、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但是,直到现在有关机关尚未向申请人送达再次鉴定结论书。3、按照工伤八级计算赔偿数额是错误的。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申请人邮寄的“冀劳鉴2016年369号再次鉴定结论书”没有加盖印章。根据政府机关印章管理规定,只有加盖行文机关备案印章方为有效。因此,该“再次鉴定结论书”对申请人来说并未生效。4、该裁决书计算赔偿数额有误。申请人属于私营企业,应当按照私企标准计算社平工资,邯郸市私企2016年社平工资为2587.66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支持申请人诉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朱国明答辩称:请法院审查,依法作出裁决。本院认为,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邯劳人仲案(终)[2016]474-2号仲裁裁决要求申请人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朱国明生活费、鉴定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49695元,该仲裁裁决的事项均属因劳动争议引发劳动报酬范畴费用,其总额超过了邯郸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总和,不符合一裁终局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邯劳人仲案(终)[2016]474-2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朱国明承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一民审判员 王双振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