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国良、沈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良,沈金良,徐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国良,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王利达、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金良,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徐玉珍,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良与被执行人沈金良、徐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多起执行案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到位877元。余款因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且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金良、徐玉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