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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复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彤彤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学伟,王亮,李彤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复134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邹学伟,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彤彤,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复议申请人邹学伟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执异48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亮申请执行李彤彤、邹学伟一案,执行中,李彤彤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李彤彤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以下简称601号房屋)的拍卖。理由如下:1.该住房是李彤彤一家唯一住房、且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家属及老人共同居住;2.本案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决定是否处置房产;3.异议申请人现有巨额债务尚未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其他债权人有权就处置异议申请人财产所得参与分配。王亮辩称,不认可李彤彤的异议请求。二被执行人为了达到故意拖延时间,故意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的目的,竟然在法院决定将其房产拍卖时,提出无道理的异议。以此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和阻挠实现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二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室的正常拍卖。为了维护法律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各项无理异议,予以驳回。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王亮诉邹学伟、李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商)初字第339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邹学伟、李彤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亮借款本金一百五十万元。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邹学伟、李彤彤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亮申请强制执行,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5)朝执字第16326号立案受理。执行中,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张贴(2015)朝执字第16326、17992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李彤彤于公告之日起立即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腾空。朝阳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用以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另查,被执行人邹学伟与被执行人李彤彤系夫妻关系。60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李彤彤,房屋建筑面积为172.96平米。异议人李彤彤在本案听证过程中自认,此房现为二被执行人及其一个成年子女、一个未成年子女共四人居住,且其自认将其中次卧出租。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王亮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5)朝民保字第311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10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保全期限: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再查,异议人李彤彤所述刑事案件,其自认是其与邹学伟向申请执行人王亮所借的钱被别人骗走后到公安机关报称被诈骗一案。以上事实,有执行卷宗材料、听证会笔录、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并张贴公告以及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李彤彤所述异议理由及其所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有违法之处,另其所述刑事案件目前没有有关刑事侦查机关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证实与本案有关,故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彤彤的执行行为异议。邹学伟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法院未向被执行人送达决定拍卖的裁定之前就张贴公告,程序违法,即使拍卖,公告中也应该给被执行人六个月的腾房期限,故应中止拍卖。本案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决定是否处置房产。601号房屋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应执行。综上,请求撤销(2017)京0105执异484号执行裁定。王亮辩称,复议申请人提出公告应给六个月宽限期限、程序违法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先刑后民原则不适用于本案,对于复议申请人所说的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问题,我方也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请求法院驳回对方复议请求。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彤彤、邹学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朝阳区人民法院有权对李彤彤名下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邹学伟主张601号房屋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能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故对邹学伟的上述复议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邹学伟提出未送达拍卖裁定就张贴公告属于程序违法、公告中应给六个月宽限期以及应先刑事后民事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认为执行行为违法要求中止执行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学伟的复议申请,维持(2017)京0105执异48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星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