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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义县义州镇兴隆服装店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国土资源局,义县义州镇兴隆服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598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县义州镇振兴街。法定代表人王维彬,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野、刘世仑,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义县义州镇兴隆服装店,住所地义县服装一条街,注册号210727601054110。经营者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义县义州镇兴隆服装店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行审57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超    智审判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王宽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武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