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伍二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伍二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856号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蓝塘四路海伦堡花园三十八座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997286947。负责人:陈文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美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皓,该公司员工。被告:伍二妹,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诉被告伍二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