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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刑事速裁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92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巩某某,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即墨市七级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87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巩某某酒后驾驶鲁BXX**号轿车上路行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心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