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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冯永田与杨海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田,杨海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729号原告:冯永田,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兴平,涉县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心,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永田与被告杨海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冯永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本金及利息(壹拾叁万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国家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由于都在一块经营大车认识后,被告丈夫说需要买车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说不用几天就还,经原告要款,被告丈夫说第二天给,但不幸其丈夫出车祸身亡,而被告继续经营车辆三部,原告去找被告要钱,就是光说还不还。原告认为虽是被告丈夫借款,但被告丈夫死亡后,被告有责任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永田与被告杨海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该案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且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故原告冯永田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永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冯永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吴志军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