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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杰,张坤,陈乾生,张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121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振华,该公司白浮支行办事员。被执行人:张杰,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坤,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陈乾生,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体伟,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张杰、张坤、陈乾生、张体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本院对(2015)成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