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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异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曲静波对吉林省瑞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瑞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异1095号案外人:曲静波,女,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明,长春市绿园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瑞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曹景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委会,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洪伟,该村主任。本院执行(2016)吉0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瑞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曲静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曲静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曲静波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曲静波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可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