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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秋忠、李随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秋忠,李随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徐秋忠,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李随宪,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徐秋忠与被执行人李随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随宪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会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