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4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兴俤与林杰、福建中金明益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俤,林杰,福建中金明益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3306号原告:郑兴俤,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杰,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福建中金明益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罗彬。原告郑兴俤与被告林杰、福建中金明益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兴俤于2017年7月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清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