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芸与王卫东、朱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芸,王卫东,朱海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4937号原告:朱芸,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陈国芳、江伟,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东,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朱海秀,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朱芸与被告王卫东、朱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利息17400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芸的委托代理人陈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东、朱海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后,两被告依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30日,但此后,两被告除于2016年12月支付利息10000元,2017年6月20日支付利息5000元外,没有任何还本付息行为。至2017年6月30日,已拖欠利息174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应当予以归还,并应当依约给付原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卫东、朱海秀归还原告朱芸借款180000元及利息174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由被告朱海秀、王卫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