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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綦江区客莱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綦江区客莱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5民初48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客莱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白玉街8号第二层1-6轴、第三层1-6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556836729。法定代表人:邹晓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客莱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莱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桑洋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客莱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原告在其成立后,与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假面的告白》《好想你》《布拉格广场》《衣服占心术》《许愿池的希腊少女》《说爱你》《野蛮游戏》《骑士精神》《做一天的你》《反复记号》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经查,被告发现未经许可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中收录了上述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并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上述歌曲的点播服务。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提供音乐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并从中获利,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被告客莱帝公司未作答辩。原告音集协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举示了证据,包括《授权证明书》及授权音像节目清单、《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明书》《比对查验证明》《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2017)渝沙证字第3430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盘、照片、《客莱帝消费账单》《POS签购单持卡人存根》、名片。经本院审查,依法确认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在卷佐证,对其证明力将结合全案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索尼)(授权人)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乐之声)(被授权人)签订一份《授权证明书》,在《授权证明书》第三条授权事项中约定:授权人将其拥有或有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授权音像节目清单见附件)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被授权人在卡拉OK经营领域(仅包括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独家行使仅限以下权利:1、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放映音像节目,并以安全的方式向卡拉OK经营场所提供音像节目,及将音像节目提供给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的权利。2、有权以被授权人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涉嫌侵犯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3、有权以被授权人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任何涉嫌非法以包括但不限于硬盘拷贝、光盘拷贝、数码格式拷贝、因特网(INTERNET)传输、以有线或无线等方式向卡拉OK经营场所、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提供音像节目的主体进行维权。为免异议,本授权应不包括对互联网运营平台和无线平台的数字类KTV授权。4、被授权人为授权人在国内提供唯一的点播计次统计服务提供商。5、授权人除在本授权书附件所列明的清单外,在授权期限内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制作或购买)获得其他新增音像节目权利的,则本授权书所授予之独家权利同样适用于该类相应音像节目,并且该类音像节目在本授权证明书授权范畴下的针对卡拉OK市场的下发,于授权期限内,亦由被授权方独家进行,并以授权人后续提供之附件为准。第四条约定授权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5年12月1日,原告音集协与北京乐之声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乐之声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在卡拉OK行业(不含手机卡拉OK)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乐之声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北京乐之声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为有效管理北京乐之声授予音集协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北京乐之声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授权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乐之声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照此办理。2016年7月1日,台湾索尼向北京乐之声出具一份《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现证明,该公司已同意北京乐之声委托音集协依据上述《授权证明书》,以音集协对涉嫌侵犯该公司之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可采取民事诉讼、刑事举报、行政投诉等方式维护和主张权利人合法的权利。具体授权期限以《授权证明书》有效期为准。在《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中《假面的告白》《好想你》《布拉格广场》《衣服占心术》《许愿池的希腊少女》《说爱你》《野蛮游戏》《骑士精神》《做一天的你》《反复记号》版权所有人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9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员共同来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白玉街旁一处标有“客莱帝汇馆”字样的场所,进入“201”包房消费,在上述包房内安装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点歌操作,并对所点播歌曲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摄像,当场取得商户名称为“客莱帝文化传媒公司”的《持卡人存根》一张和加盖有“重庆市綦江区客莱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客莱帝消费账单》一张,取得了有“客莱帝KTV汇馆”字样的名片一张。同时对该场所的相关标识进行拍照获得照片四张。重庆市沙坪坝公证处于2017年1月16日出具(2017)渝沙证字第3430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予以了公证。经庭审比对,公证书所附光盘播放《假面的告白》《好想你》《衣服占心术》《许愿池的希腊少女》《说爱你》《野蛮游戏》《骑士精神》《做一天的你》《反复记号》的音像视频片断与《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DVD中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词、曲、画面相同。另查明:客莱帝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9月2日,注册资本40万元,许可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音乐茶座等。本院认为,本案是关于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涉嫌侵犯著作权的纠纷。原告中国音集协提交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中有涉案十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载明著作权人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即“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在被告客莱帝公司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台湾索尼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举示的《授权证明书》《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明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经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作品放映权的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客莱帝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假面的告白》《好想你》《衣服占心术》《许愿池的希腊少女》《说爱你》《野蛮游戏》《骑士精神》《做一天的你》《反复记号》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据合同享有的放映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自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放映权授权期限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因此音集协仅有权要求客莱帝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前停止侵犯其著作权,该期间在诉讼中已经经过,本院对原告要求的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的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鉴于原告未能举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客莱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3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客莱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严荣源审判员  彭 浩审判员  胡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