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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恩平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平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51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恩平,男,1973年8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2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1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恩平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恩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恩平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天妃路蒲坂村连心超市旁,趁被害人涂某不备,夺走其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后驾车逃跑。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为人民币6540元。2017年4月24日晚,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卫生院对面一出租屋门口抓获被告人王恩平。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恩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恩平将抢夺的项链卖给路人,所得赃款人民币5700元,尚余赃款人民币2200元及作案工具两轮男式摩托车一辆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恩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涂某的陈述,监控视频及截图,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2017]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买发票凭证,指认现场及赃款照片,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2)晋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3)晋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恩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恩平犯抢夺罪成立。被告人王恩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销赃的赃款被扣押,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恩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两轮男式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被告人王恩平赃款人民币二千二百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涂某;四、责令被告人王恩平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四千三百四十元,返还被害人涂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荔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钟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