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任淑秀与李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淑秀,李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840号原告:任淑秀,女,194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李军华,男,汉族,1976年12月31日出生,住宜城市。原告任淑秀诉被告李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任淑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