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昊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昊泰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景金河,宋昌增,XXX,景秀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财保105号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街26号。负责人:王怀瑞,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清市昊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东窑。法定代表人:景金河,总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区大顺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嘉才,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大桥街。法定代表人:宋昌增,总经理。被申请人:景金河,男,汉族,1961年8月24日生,住临清市。被申请人:宋昌增,男,汉族,1958年8月12日生,住临清市。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生,住临清市。被申请人:景秀英,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生,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清市昊泰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景金河、宋昌增、XXX、景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9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9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