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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庆梅、解文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梅,解文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庆梅,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桥东区。被执行人解文力,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依据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赵庆梅申请执行解文力偿还借款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两套均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存款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冻结。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3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