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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上街区峡窝镇上街村第四村民组与郑州市上街区土地储备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街区峡窝镇上街村第四村民组,郑州市上街区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2行初18号原告上街区峡窝镇上街村第四村民组。代表人王子万,该组组长。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志贤主任。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史 军审判员 闫志恒审判员 楚国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冉锦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