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罗月莲、林德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罗月莲,林德权,黄升娇,林飞,朱其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33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代表人潘海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武,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鹤壮,该支行职工。被告:罗月莲,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林德权,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黄升娇,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被告:林飞,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朱其桂,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罗月莲、林德权、黄升娇、林飞、朱其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7日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78元,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逾期未预交受理费57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