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建辉与何丽君、梅雪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辉,何丽君,梅雪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626民初1789号原告:王建辉,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城关镇三望冲村**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75********)被告:何丽君,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梅仙镇团山村**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73********)被告:梅雪寒,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梅仙镇新霞村***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64********)原告王建辉与被告何丽君、梅雪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建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2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3分。经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和利息。被告何丽君、梅雪寒对借原告2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何丽君、梅雪寒借原告王建辉人民币20000元,前段利息5000元,共计25000元。由被告何丽君于2018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王建辉借款及利息15000元(其中本金10000元,利息5000元);由被告何丽君于2018年8月25日前偿还原告王建辉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何丽君应按上述规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期足额支付,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梅雪寒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定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四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