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侯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梅州市梅县区松源镇驻园潭村工作组组长,现任中共梅州市梅县区松源镇委员会委员,住梅州市梅江区。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居住在家。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侯某在任梅州市梅县区松源镇驻园潭村工作组组长期间,根据松源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与时任松源镇政府扶贫专干共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2013年和2014年松源镇园潭村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以下简称“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被告人侯某对《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不学习、不了解,不认真履行申报审核、检查验收核实等职责,使不在搬迁范围、没有在当年度建房或买房、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王某4、王某6、王某7、王某9、冯某、王某12、王某13、梁某2、王某14、王某15、梁某3、王某16、王某17、王某19、巩某、王某20、王某21、王某10、王某18、王某5、王某22、王某11、王某8等23户农户顺利通过审核向上申报,并顺利通过检查验收,导致资金发放到位后被农户以“三户为一组,一户一万元”的方式进行私分,造成广东省“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专项资金合计69万元被骗取的重大损失。被告人侯某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对其的一般询问中,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侯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自己工作表现一贯良好,在审核申报农户的材料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符合条件的农户顺利通过验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对农户以“三户为一组,一户一万元”的方式私分搬迁资金的行为确实不知情,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侯某在任梅州市梅县区松源镇驻园潭村工作组组长期间,根据松源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与时任松源镇政府扶贫专干共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2013年和2014年松源镇园潭村“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被告人侯某对《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学习、不了解,不认真履行申报审核、检查验收核实等职责,使不在搬迁范围、没有在当年度建房或买房、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王某4、王某6、王某7、王某9、冯某、王某12、王某13、梁某2、王某14、王某15、梁某3、王某16、王某17、王某19、巩某、王某20、王某21、王某10、王某18、王某5、王某22、王某11、王某8等23户农户顺利通过审核向上申报,并顺利通过检查验收,导致资金发放到位后被农户以“三户为一组,一户一万元”的方式进行私分,造成广东省“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专项资金69万元被骗取的重大损失。被告人侯某于2017年1月4日、4月12日在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对其的一般询问中,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证实:1、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该局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梅州市梅县区松源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落实“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政策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该局于2017年1月4日、4月12日分2次向侯某核实有关情况,侯某如实交代了在任职期间负责参与松源镇“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过程中存在不认真履职的情况。2017年4月19日,该局对侯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2、证人证言第一组镇、村工作人员证言(1)证人黄某(原松源镇副书记)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在松源镇担任党委副书记期间,于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分管扶贫工作,包括“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工作。松源镇从2011年开始就有行政村申报该政策补助,因申报自然村多、数量大,镇里只有两名扶贫专干,驻村工作组对村里情况比较了解,经松源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由分管扶贫的领导、扶贫专干和申报村的驻村工作组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具体工作由扶贫专干和驻村工作组长共同审核、共同把关。松源镇园潭村的良进石、辛山子、樟畲坑、旱寨子、芦背岗、筀竹畲6个自然村符合村庄搬迁安置补助条件,分两年进行此项工作,良进石、辛山子、樟畲坑安排在2013年,旱寨子、芦背岗、筀竹畲安排在2014年。我于2014年1月调离松源镇人民政府,实际参与了2013年松源镇“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工作。园潭村“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工作由扶贫专干吴某、驻村工作组长侯某去落实,工作内容包括申报人员的确定、申报人员资格审查,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检查验收环节对申报人员的验收等。按要求,申请搬迁安置补助的农户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并要在当年度购买或者新建房屋,申请后需要张榜公示,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按要求进行搬迁,每户补助3万元,在上报年度搬迁计划前已自发搬迁离村并且已建房或者购买房屋的农户不列入补助范围。但园潭村并没有按照整村搬迁的规定进行搬迁,而是由各个村民小组组长到各户去排查,不管是不是上述6个自然村的农户,谁需要搬迁、谁有能力搬迁,就安排谁搬迁。在申报补助的农户中,有一部分在2011年、2012年已经建房或者买房,在2013年、2014年再申报。我不清楚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过程中存在3户为一组逐年申报情况,扶贫专干和驻村工作组没有向我汇报。经我辨认,侦查机关出示的2013年《关于梅县松源镇园潭村良进石(辛山子)(樟畲坑)搬迁可行性报告》、《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申报表》、《申请搬迁村庄户主签名表》、《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统计表》、《不属于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情况统计表》等材料是2013年松源镇园潭村良进石、辛山子、樟畲坑3个自然村共65户农户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资料,上述表格和资料由扶贫专干吴某制作好拿给我审核的。现经我再次核对,发现有些不是申报自然村的人员以申报自然村人员的名义进行申领补助。(2)证人卢某(原松源镇常务副镇长)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松源镇园潭村的良进石、辛山子、樟畲坑、旱寨子、芦背岗、筀竹畲6个自然村符合“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条件,2013年安排良进石、辛山子、樟畲坑进行搬迁安置,2014年安排旱寨子、芦背岗、筀竹畲进行搬迁安置。根据工作安排,2013年至2014年1月,松源镇“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工作由党委副书记王康中分管,2014年1月至2015年间由我分管。园潭村2013年至2014年“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工作由驻村干部侯某具体负责。符合搬迁安置补助条件的农户当年购买或者新建房屋的,提交申请时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申请后需张榜公示。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按要求进行搬迁后,每户补助3万元。园潭村没有按照整村搬迁的规定进行搬迁,而是由各个村民小组组长到各户去排查,不管是不是上述6个自然村的农户,谁需要搬迁、谁有能力搬迁,就安排谁搬迁。在申报补助的农户中,有一部分在2011年、2012年已经建房或者买房,在2013年、2014年再申报。我不清楚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过程中存在3户为一组逐年申报情况,扶贫专干和驻村工作组没有向我汇报,后来我接到举报信后才知道这个情况。经我辨认,侦查机关出示的2014年《关于梅县松源镇园潭村旱寨子(芦背岗)(筀竹畲)搬迁可行性报告》、《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申报表》、《申请搬迁村庄户主签名表》、《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统计表》、《不属于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情况统计表》等材料是2014年松源镇园潭村旱寨子、芦背岗、筀竹畲3个自然村共89户农户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资料,是由扶贫专干制作的,表格由扶贫专干制作好后拿给驻村工作组侯某,由侯某再交由园潭村委加盖印章。其中农户签名表是侯某转交给村干部找申报人员签名的。(3)证人王某1(原松源镇党委委员兼办公室主任)证言,证实松源镇从2011年开始就有行政村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松源镇因自然村多,数量大,没有专门设立扶贫办,只有2名扶贫专干,所以在开展这个工作时,由扶贫专干和申报村的驻村工作组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园潭村在2013年和2014申报了该项补助,其中2013年共有60多户申报,搬迁安置工作由扶贫专干吴某和驻村工作组长侯某负责。我在2014年1月调离了松源镇人民政府,2014年的情况我不清楚。园潭村地处偏僻,很多农户2010年以前已经自发搬离了原住址,很多农户是不符合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条件的,但是当时园潭村很多村民了解到这个政策后都想获得补助,实际资格审查等工作就由扶贫专干和驻村工作组去把关。据我了解,当时很多工作驻村工作组长和扶贫专干都是交由村委去做,包括人员确定,资料收集等,吴某、侯某某1仅仅是对资料进行台面上的检查,没有再去审查核对。(4)证人叶某(原梅县扶贫开发局老区建设股股长)证言,证实松源镇园潭村于2013年列为“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对象。2013年松源镇上报的园潭村申报农户资料提交上来后我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存在早已经搬迁农户进行申报、不是申报自然村的人员进行申报、申报人员没有真正购房或建房、亲戚之间随便写一个合同以及申报材料不完善等情况,我发现这些问题后就告诉松源镇分管扶贫的领导和扶贫专干,要求镇政府去补充完善这些资料。当时我也知道园潭村很多申报农户是不符合条件的,如果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很多农户需要剔除,因为人数已经上报,如果无法完成任务自己又要被问责,所以我只是要求镇政府完善资料,只要松源镇、村两级加盖了印章进行上报,基本材料完整,我也报上去了。在检查验收阶段,我们也只是简单到新房实地查看了一下,没有到旧房了解,至于申报农户是否属于申报自然村、是否当年度购房等都没有仔细核实,顺利检查验收后就拨款给申报农户。同时园潭村很多农户都是2010年之前已经搬离园潭村购房或者建房,为了完善资料才事后到公证部门制作的“房屋产权公证书”。公证书也只是记载了房屋的基本情况,至于何时建房或购房等信息都是不明显的。(5)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2年7月至2014年8月间,我任松源镇扶贫专干,根据松源镇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我与时任松源镇驻园潭村工作组长侯某一起具体负责园谭村“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制作申报自然村可行性报告、申报人员的确定、申报人员资格审查、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检查验收环节对申报人员的验收等。按照“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政策要求,根据事先摸查,园潭村的6个自然村符合申报条件,其中2013年园潭村申报辛山子、樟畲坑、良进石3个自然村,2014年申报筀竹畲、旱寨子、芦背岗3个自然村。2014年我调离了扶贫岗位,只参与了2014年前期的自然村申报等工作,后期检查验收等没有参加。在园潭村确定为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对象后,园潭村委干部召集村民小组长、村干部、老干部等召开专门会议,为了权衡村民的利益,会议最终确定全村人以3户为一组逐年申报。我没有参加这个会议,但是园潭村全村人分组申报补助在执行之初我是知道的,对这种操作,松源镇政府当时的意见是从维护村民利益角度出发,结合村民自治意见,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在负责园谭村“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工作过程中,在资料审查阶段,按政策要求,我和侯某需要对申报人员是否当年度购房、是否属于申报自然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人员进行剔除。一般由侯某负责收集申报人员材料,由我们共同审核把关,但实际上我和侯某只是对村民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等进行检查,没有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对农户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为申报自然村的农户、申报人员是否申报年度建房等情况不够重视,没有对这些不符合政策的人员进行筛查,没有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的条件逐一审核。在松源镇党委政府组织的检查验收环节,我和侯某根据松源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也仅是对部分农户采取抽查形式进行检查,没有逐户去检查,检查内容仅包括申报农户有无建房或购房,提交资料是否存在造假等,至于农户何时建房或购房、属于哪个自然村等政策要求条件没有严格执行仔细调查核实。在县级扶贫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环节,分管扶贫镇领导、扶贫专干、驻村工作组与上级扶贫部门干部一起分组对松源的申报农户进行入户检查,但检查也仅是对农户是否为本人申请,有无建房等情况进行核实,没有认真核实购房时间等详细情况。由于我们对政策规定的要求没有真正落实到位,造成2013年共有17户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户顺利通过检查验收获得了补助,造成合计51万元的国家专项资金的损失。这17位农户是王某4、王某6、王某7、王某9、冯某、王某12、王某13、梁某2、王某14、王某15、梁某3、王某16、王某17、王某19、巩某、王某20、王某21,其中王某6属于2013年申报自然村樟畲坑人员,但申报阶段他是以良进石自然村村民搬迁申请补助,且也不是申报年度购房或建房;其他16户农户是园潭村幽兰庄或方子尾下自然村人员,不属于2013年度园潭村申报搬迁的良进石、樟畲坑、辛山子自然村农户,也不是2013年购房或建房的农户。(6)证人王某2(松源镇园潭村委书记兼村主任)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园潭村共有8个自然村,10个村民小组,分别是良进石、辛山子、樟畲坑、旱寨子、芦背岗、筀竹畲、方子尾下、幽兰庄、三队、七组。因为园潭村地处山区,交通十分不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陆续有人搬出园潭村,到圩镇或其他地方生活,特别是辛山子、良进石等村,在2010年前已全村搬出,在圩镇租房居住,现在还生活在园潭村的主要是方子尾、幽兰庄的部分村民,樟畲坑、旱寨子、芦背岗等也还有几户较贫困的村民没有搬迁。2013年,松源镇政府申请园潭村良进石、辛山子、樟畲坑3个自然村进行“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2014年是旱寨子、芦背岗、筀竹畲进行“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在政策执行之初,全体村民都想争取这个补助,但不是全部人都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所以村委在2013年左右就召开了多次会议,经多次会议讨论,决定全村村民三户为一组进行申报,获得扶贫资金后由三户平分,由村民小组长对申报人员和分组情况进行统计。会议没有形成会议记录,直到2013年11月,村委开会讨论关于“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申报名额的问题时,补记录在村会议记录本上。当时园潭村的驻村干部侯某参加了这个会议,她没有提出异议。村委根据各村民小组上报人员进行平衡后,上报名单给侯某和吴某。吴某和侯某根据我们村委申报的人员进行上报,没有审核并提出意见,实际的检查验收环节都是走过场,没有去核实申报农户是否当年建房或者申报自然村村民。经我仔细辨认,侦查机关出示的从梅县区松源镇扶贫部门调取的园潭村2013年良进石、辛山子、樟畲坑3个自然村的申报材料,包括2013年《关于梅县松源镇园潭村良进石(辛山子)(樟畲坑)搬迁可行性报告》、《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申报表》、《申请搬迁村庄户主签名表》、《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统计表》、《不属于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情况统计表》等材料,其中可行性报告是镇扶贫干部制作的,其余资料是由吴某、侯某根据园潭村委提供的人员名单制作表格后,再交给园潭村盖章。申报人员签名是侯某某2给村委干部后找申报农户签名,当中的申报农户大部分不是这3个自然村的村民。经我辨认,侦查机关出示的园潭村2014年旱寨子、芦背岗、筀竹畲3个自然村的申报材料中,当中的申报农户大部分不是这3个自然村的村民。(7)证人梁某1、陈某、王某3(均为松源镇园潭村干部)证言,均证实松源镇园潭村一共有8个自然村,得知良进石、辛山子、樟畲坑、旱寨子、芦背岗、筀竹畲6个自然村搬迁有补助后,园潭村的其他2个自然村的村民有较大意见,大家都想获得补助,为了照顾全体村民,村委决定把园潭村8个自然村的村民分成两批申报搬迁补助,因名额有限,大家同意每三户具有亲属关系的农户推出二户分别作为申报2013年、2014年的搬迁对象,获得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村支部书记王某2召集村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和村委老干部开会商量时,侯某某1参加了会议,当时她没有提出异议。这些决定在2013年11月14日的会议上形成了会议记录,会议上也分配好名单,村委有相关记录,对名单也有公示。按照文件要求,申请搬迁补助的农户必须是户口在申报搬迁的自然村,且在申报年度购房或者建房,但园潭村的实际情况是大部分村民都已搬出园潭村在外建房或买房了,基本不符合条件。镇上分管扶贫工作的镇领导黄某、扶贫专干吴某和驻村组长侯某都清楚这些情况。证人梁某1、陈某、王某3对2013年11月14日“园潭村关于两不具备村庄搬迁申请上级财政补贴的决议”会议记录(参会人员为村两委干部、各村民小组长、老干部)进行了辨认;证人梁某1对园潭村2013年、2014年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的申报表、户主签名表、统计表等有关书证进行了辨认,指出申报农户大部分不符合条件。第二组不符合“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条件而获得搬迁补助的23户申报农户证言(1)证人王某4证言,证实2013年底的一天,园潭村委书记兼村主任王某2召集村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和村委老干部等人商量“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的事情,因为名额有限,大家都想获得补助,最后大家同意3户农户为一组,自由组合,分2013、2014年二批向上级申报房屋搬迁补贴,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我和王某5、王某27为一组,2013年以我的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我是方子尾人,2012年已经购房,从我申报的档案资料来看,我是不符合“两不具备”搬迁补助条件的。(2)证人王某5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4、王某27为一组,2014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园潭村方子尾下人,2012年12月在松源圩镇购买了一个套房。(3)证人王某6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谢某、梁某5为一组,2013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樟畲坑人,2012年已经在松源镇圩镇购房。(4)证人王某7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23茂、王某8为一组,2013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幽兰庄人,2012年已经在松源镇圩镇购房。(5)证人王某8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23茂、王某7为一组,2014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幽兰庄人,2013年4月已经在松源镇新南村购买了一个自建房。(6)证人王某9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10、王某23权为一组,2013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幽兰庄人,2011年已经在松源镇圩镇购房。(7)证人王某10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9、王某23权为一组,2014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园潭村幽兰庄人,2011年3月在梅州城区购买了一个套房。(8)证人冯某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28、王某11为一组,2013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方子尾下人,2013年5月已经在松源镇圩镇购房。(9)证人王某11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28、冯某为一组,2014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方子尾下人,2013年8月在松源圩镇购买了一个套房。(10)证人王某12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22、王某29为一组,2013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我是方子尾下人,2013年已经在松源镇圩镇购房。(11)证人王某13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30、王某31为一组,2013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幽兰庄人,2011年已经在松源镇圩镇购房。(12)证人梁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其作为第五组生产队队长到会参加了村干部召集的如何分配“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资金的会议。会上讨论决定园潭村的10个村民小组分成2批,通过三户推二户形式申报,领取补助金后平均分配。其和梁某6、梁某7为一组,2013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筀竹畲人,2012年搬出园潭村到楼子墩居住,申报资料中的购房合同时间特意写在2013年2月。证人梁某2对园潭村2013年3月14日“园潭村关于两不具备村庄搬迁申请上级财政补贴的决议”会议记录(参会人员为村两委干部、各村民小组长、老干部)进行了辨认。(13)证人王某14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25、王某32为一组,2013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幽兰庄人,2011年已经在松源镇圩镇购房。(14)证人王某15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2013年村委开会约定这样操作时,驻村工作组、扶贫办的工作人员也在场开会,他们没有提出意见。当时其和付某、王某33确定为一组,2013年就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方子尾下村民,2012年8月已经在松源镇圩镇买了二手房。(15)证人梁某3证言,证实2013年间的一天,园潭村干部召集村民以户为代表到村委会开会,说上面对良进石、辛山子、樟畲坑三个村村民搬迁有补助,大家对此有意见,最后经过村干部和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决定,为了平衡全村村民利益,决定三户农户为一组,每年推一户申报,补贴三户平分。镇政府干部应该是清楚的,当时村委开会决定时驻村工作组工作人员也在场开会,镇里扶贫干部熟悉政策,资料也需他们审查,但申报期间扶贫部门也没有提出意见。其和王某34、王某23荣为一组,2013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方子尾下人,2012年3月已经在松源镇圩镇购房。(16)证人王某16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当时其和王某11、王某35确定为一组,2013年就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方子尾下人,于2006年在梅州城区购房后没再回松源住。(17)证人王某17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25、王某18确定为一组,2013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幽兰庄人,2010年在梅县新县城购房后没再回松源住。(18)证人王某18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25、王某17为一组,2014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园潭村幽兰庄人,2012年在梅县区新县城购买了一个套房。(19)证人王某19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36、王某37为一组,2013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园潭村方子尾下的村民,2010年在梅县区购买了一个套房并居住,方子尾下的老房子搬出来后就一直没有再住。(20)证人巩某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38、王某39为一组,2013年就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贴,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园潭村方子尾下的村民,2011年在松源镇圩镇购买了一栋二手自建房。(21)证人王某20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23辉、王某23泉为一组,2013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幽兰庄人,2012年在松源镇新南村购房。(22)证人王某21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40、王宴基为一组,2013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方子尾下人,2010年左右在梅州市区购买了房子。(23)证人王某22证言,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助过程中,不是按政策申报,而是以3户为一组,按顺序每年申报,申请的补助款三户协商分配。其和王某12、王某29为一组,2014年以其名义申报搬迁补助,3万元补助款到位后三户每户各分得1万元。另证实其是园潭村方子尾下人,2013年8月在松源圩镇购买了一栋楼房。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梅州市扶贫开发局等部门关于广东省“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的相关文件,证实“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的目标任务、扶持范围、申报条件、审核程序等,并明确搬迁扶贫资金为每户3万元。4、《关于梅县松源镇园潭村良进石(辛山子)(樟畲坑)搬迁可行性报告》(2013年)、《关于梅县松源镇园潭村旱寨子(芦背岗)(筀竹畲)搬迁可行性报告》(2014年)等书证,证实松源镇园潭村良进石、辛山子、樟畲坑自然村是2013年度整体搬迁村;园潭村旱寨子、芦背岗、筀竹畲自然村是2014年度整体搬迁村。被告人侯某对上述书证进行了辨认。5、园潭村民委员会提供的《“两不具备”搬迁户主分配名单》,证实园潭村在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是以3户为1组进行申报的。6、侦查机关从梅州市梅县区扶贫开发局调取的《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农户申请登记信息表》、《梅县年老区搬迁验收表》、《梅州市梅县区2013年老区搬迁扶持金补助到户签收表》、《梅州市梅县区2014年老区搬迁扶持金补助到户签收表》以及申报补助农户提交的房屋产权公证书或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书证,起诉书指控的不符合“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条件而获得搬迁补助的23户申报农户对各自申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的资料(即上述书证)进行了辨认;被告人侯某对上述书证进行了辨认。7、梅州市梅县区扶贫开发局出具的《梅县区2013年“两不具备”搬迁拨款表》、《梅县农口专项资金报帐请款呈批表》、《批量交易总账表》,梅州市梅县区松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松源镇园潭村2013年老区搬迁扶持金发放清单》及松源镇政府记账凭证、农村信用社大额来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委托书回执、转账支出凭条及园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2013年度、2014年度松源镇“两不具备”搬迁扶持金已经全额发放,起诉书指控的23户不符合“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条件的农户共领取扶持金69万元。8、户籍证明,证实王某8、王某10、王某18、王某17、王某13、王某14、王某20、王某9、王某7是松源镇园潭村长巷子幽兰庄人;王某11、王某5、王某22、王某12、冯某、王某15、王某21、王某4、梁某3、王某19、王某16、巩某是园潭村方子尾下人;梁某2是园潭村筀竹畲人;王某6是园潭村三队人。9、中共梅州市梅县区组织部出具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梅州市梅县区松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侯某个人简历等书证,证实被告人侯某从2008年8月起任松源镇政府干部,于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担任松源镇园潭村驻村工作组长,案发前是松源镇党委委员。10、梅州市梅县区松源镇政府出具的《松源镇园潭村“两不具备”搬迁情况说明》,证实从2011年开始,松源镇党委政府决定由驻村工作组配合扶贫专干,双方共同负责“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镇扶贫专干是吴某,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松源镇驻园潭村工作组组长是被告人侯某。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侯某出生于1985年4月12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2、被告人侯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至2014年,我担任松源镇驻园潭村工作组组长期间,根据松源镇党委政府工作安排与时任松源镇扶贫专干吴某一起具体负责园潭村“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工作。松源镇于2011年开始执行“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政策,2012年底摸查时,上级扶贫部门根据政策条件,确定符合搬迁的是园潭村的辛山子、樟畲坑、良进石、筀竹畲、旱寨子、芦背岗6个自然村。根据工作实施进度安排,2013年申报辛山子、樟畲坑、良进石3个自然村,2014年申报筀竹畲、旱寨子、芦背岗3个自然村。驻村工作组组长的职责是配合扶贫专干完成包括申报人员的确定、申报人员资格审查、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检查验收环节对申报人员的验收等工作。在资料审查阶段,我和吴某只是对村民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检查,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核实,造成了2013年、2014年申报阶段不是申报自然村的人员和不是当年度建房、购房的人员共23户上报申领补助。在松源镇党委政府组织的检查验收环节,因为大部分农户不在松源镇居住,我和吴某也仅是对部分农户采取抽查形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申报农户有无建房或购房,提交资料是否存在造假等情况。在县级扶贫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环节,分管扶贫的镇领导、扶贫专干、驻村工作组与上级扶贫部门干部一起分组对松源的申报农户进行入户检查,但检查也仅是对农户是否为本人申请,有无建房等情况进行核实。至于政策规定的要求申报自然村农户当年建房或者购房等主要要求情形没有细致核实,造成不符合条件的农户顺利通过检查验收,获得了补助,造成“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专项资金69万元被骗取。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中,在负责实施松源镇“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对其的一般性询问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伟熙审 判 员 张巧玲人民陪审员 陈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旭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