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丽娜与被执行人陈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娜,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娜,女。被执行人陈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娜与被执行人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陈峰银行工资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和文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