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王大林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大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041号罪犯王大林,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1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大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王大林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大林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大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其财产刑执行情况及系累犯等情节,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大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