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吕敏、李斌与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威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斌,吕敏,张威研,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斌,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敏,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华,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威研,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树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李斌、吕敏因与被上诉人张威研、第三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斌、吕敏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斌、吕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斌、吕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斌、吕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涛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园园书 记 员 陈昭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