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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尚平、吴学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877号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92970P。法定代表人:渠俊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灿斌(一般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120131071。委托代理人:陈雄(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710691943。被告:蔡尚平,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吴学云,女,汉族,1950年5月27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蔡显达,男,汉族,1949年6月9日出生,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尚平、吴学云、蔡显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陆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