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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行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乌训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乌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03行初117号起诉人李乌训,女,193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李辉灿,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收到李辉灿的行政诉状。起诉人李乌训诉称,址在泉州市丰泽区东美村妙云街X号楼屋及土地于1952年元月25日经原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泉字第xxx号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确认,起诉人是该楼屋共有权人之一。2012年间,有人挖掘上述楼屋的土地上的树木,起诉人及时制止,才知道上述土地已出让给他人。起诉人向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反映。2013年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泉国土资信复[2013]34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告知:该地块于1998年出让给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调整给泉州虹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该公司申请,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对该地块红线图进行调整,依据调整后红线图,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15日与泉州虹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2年9月30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泉国用(2002)字地xxx号)。起诉人对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反映后,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不予答复。泉州市刺桐路妙云街xxx号房屋,作为近一百年历史的古厝,2008年被列入福建省第一批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同时纳入泉州市近现代一级保护建筑。但是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将其剔除保护名录。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违法颁发土地证,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违法规划用地红线,存在违法乱纪涉嫌渎职腐败和腐败犯罪。因此,起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责令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对起诉人的反映作出答复;2、责令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将泉州市刺桐路妙云街xxx号房屋重新纳入泉州市近现代一级保护建筑;3、人民法院应把此案涉嫌腐败涉嫌腐败犯罪的线索提请纪检部门介入调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起诉人明确系针对2017年1月18日,其向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反映“实名举报福建省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和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涉嫌:渎职、腐败、违法乱纪、互相勾结包庇和获取不正当利益”。起诉人向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举报投诉的行为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属于信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对李乌训提出的将泉州市刺桐路妙云街36号房屋重新纳入泉州市近现代一级保护建筑、将此案涉嫌腐败涉嫌腐败犯罪的线索提请纪检部门介入调查的主张,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乌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丽琼审 判 员  黄三鑫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