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易某1与易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1,易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220号原告:易某1,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易某2,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易某1诉被告易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易某1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某1负担。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