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执恢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苹与周志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苹,周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386号申请执行人于苹。被执行人周志杰。申请执行人于苹与被执行人周志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经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925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经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洋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