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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濮阳市农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陟县佳丰农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市农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陟县佳丰农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农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产业集聚区发展大道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559623698Y。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杰,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佳丰农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嘉应乡西营村北第三组。负责人:荆小围,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濮阳市农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佳丰农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3民初1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3民初19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杨 浩代理审判员  肖敬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兆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