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民终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蒋某1、蔡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蒋某1,蔡某,蒋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1,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审被告:蔡某,女,194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审被告:蒋某2,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蒋某1、原审被告蔡某、蒋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上诉人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夏 鸿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利玲?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